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2025年11月18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第三版:政风热线
2025年11月18日

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 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骆晓松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答公众提问

阅读量:687

问:应急管理局的职责主要是三个方面,包括安全生产监管、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都是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工作。今年全县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何?

答:年初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县应急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以深化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为主线,全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紧盯危化品、工贸、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环节,通过“四不两直”明查暗访、专家指导服务等方式,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针对汛期、森林防火期、国庆中秋假期等关键时段,提前开展风险研判和隐患排查,完善监测预警与应急联动机制;通过优化应急指挥体系、强化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全面提升突发事件处置效率,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制度,确保突发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调度、第一时间处置,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问:安全宣传是生命保护伞,通过安全宣传,可以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年以来,我县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2025年,县应急管理局采取“部门联动、科室联动、政企联动”的方式,大力开展安全宣传“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活动,今年1月,在太阳城年货集市、吾悦广场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2场“赶集摆摊”式冬季应急科普主题宣传活动,将公众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送到群众身边。6月12日,我县在太阳城中心广场举办安全生产月集中咨询日活动,21个部门、单位设立宣传咨询台,展出各类宣传展板120块,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接受群众现场咨询800余人次;活动现场设置安全宣传展播区、科普咨询区、应急体验区、知识竞猜区,通过沉浸式的“学、问、感、悟”活动模式,积极营造各行各业“讲安全、会应急”的浓厚氛围,打通安全宣传“最后一公里”。认真开展“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集中宣传周等活动,通过联动部门、镇区,综合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室外大型显示屏、固定宣传板等各类媒介,有针对性地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集中宣传。依托射阳安全文化教育体验馆,常态化组织中小学生、社会公众参观体验,今年共接待46个单位、3842人次参观。

问:企业发生事故后,会对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处罚的金额是否有明确的标准?除了处罚外,有没有其他的处理方式?

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人民币50万元至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全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发生较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人民币100万元至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全年收入60%的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人民币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全年收入80%的行政处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以人民币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上一年全年收入100%的行政处罚。其次,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需要进行停产整改,开展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工作,除停产整改和事故处罚外,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如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违章指挥、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从党中央、国务院到省市各级政府都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了很多具体要求,县应急管理局作为重要的执法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今年以来,县应急管理局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企业”的理念,始终坚持精准执法、科学执法和规范执法,有效预防和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和风险。聚焦精准严格,规范涉企检查。积极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严格对照《江苏省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于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向当事人指出具体违法行为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企业整改。以防范事故为目标,针对不同行业产业特点,开展“一企一策”分类治理,逐家上门服务指导,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治理水平。同时,聚焦队伍建设,全方位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应急管理铁军,举办3期基层安监能力培训班,不断提升全县应急干部基本业务能力、分析研判能力、应急处突能力,持续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问:什么是有限空间?如果发生有限空间方面的事故,怎么处置?

答: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在有限空间里进行作业,就必须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流程执行,才能规避危险的发生。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盲目施救往往会导致伤亡扩大,在事故现场不具备自主救援条件时,应及时拨打119和120,依靠专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决不允许未经培训、未佩戴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强行施救。应做到“停止作业往上报、设立警戒禁出入、救援人员做防护、安全隔断并通风、救援不停风不停、轮换救援不要乱、保持通讯不能断、出现预警快撤离、安全救援不能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及时清点核实现场人员、装备,清理事故现场残留的有毒有害物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便于后续事故调查及救援评估。

问:突发自然灾害往往会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当地震突袭时,老百姓该如何科学有效地进行逃生避险?

答:收到预警信息或地震发生后不要惊慌,尽量保持冷静,判断自己所在的位置以及震动的状态、是否容易逃离。一般遵循“地震来时就地避险,地震以后快速撤离”的原则,地震来临时这四个动作要牢记:一是剧烈地震时,应立即就近躲避,寻找坚固家具或墙壁作掩护,减少被掉落物砸伤的风险;二是若找到相对安全的避难所,如桌子下面,一定要抓住桌腿或其他坚固的物体,避免因为移动而造成二次伤害;三是向空旷地带逃生时,可以使用书本、背包等作为遮挡物保护头部、后颈等重要部位,需要注意的是单手遮挡可以更好地保持身体平衡,避免摔倒或受伤;四是在人员密集场所撤离时,千万不要慌乱奔跑,尽量小步快走,防止引发混乱,造成踩踏事故。

问:当前已进入四季度,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有哪些方面需要注意的?

答:四季度是全年各项工作的收官阶段,既是生产、运输、经营、旅游和需求旺季,也是事故易发、多发时期。秋冬交替、风干物燥,多雨、低温、风雪、冰冻等极端天气增多,加之各项工作进入年终冲刺阶段,企业生产进入高峰,各项经营和建设活动紧张繁忙,极易引发安全事故。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聚焦全县容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重点行业领域,扎实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危化品、城镇燃气、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海上安全、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全面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严格落实重点时段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制度,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有效上报信息,加强冬季低温寒潮和雨雪天气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引导社会公众有效应对。各企业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一次全面的风险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即整改,不留死角;广大市民朋友要从自身做起,学习安全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救互救能力。

问:特种作业的种类有哪些?如果已经考了《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如何办理复审?

答:常见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其他特种作业有: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危化品生产方面)、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等。上面这些特种作业都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并且需要在有效期内,如果超过复审期限未复审的也属于无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需要办理复审的,应当在证书期满前60日内提出申请,并到培训机构参加8个学时的安全理论培训,经理论考试合格后即可办理。

问: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可以报告事故隐患?

答:我们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以下情况: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二是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三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四是安全管理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报告事故隐患时提出整改的合理化建议。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都可以向企业报告事故隐患,企业要落实好对从业人员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可以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等突出问题的予以重奖。

问:公司主要负责人更换,《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该怎么办理?

答: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县区的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重新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交: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公司任命书(复制件);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问:企业因为违规被执法人员当场发现并进行了处罚,处罚信息能不能不上网公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会一并送达《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一般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信息公示期满3个月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建议使用 IE9及以上版本,或 Firefox ChromeOpera等浏览器。谢谢!
现在升级 稍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