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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政法
2025年04月17日

县检察院

创优履职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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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赵恒 马冬梅)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近日,县检察院立围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进行实地调研检查,并召开联席会议,切实推动保障拘役罪犯的“回家权”落地落实。

调研中,检察官一行调取了拘役罪犯相关台账、听取看守所工作人员对拘役罪犯的详细情况介绍,与拘役罪犯进行谈话等 方式,了解就拘役罪犯的“回家权”落实情况。调研后,检警双方会签了《拘役罪犯服刑期间请假回家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拘役罪犯服刑期间申请回家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及监督管理措施等。

依法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必然要求。县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县公安局、看守所等部门的工作衔接,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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