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实责任解决问题,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
——县信访局党组成员、四级主任科员孙永刚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答公众提问
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近几年,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把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县信访局是如何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职责使命,实现服务大局新作为的?
答:近年来,全县信访系统以学习贯彻《信访工作条例》为契机,以“压实责任、解决问题”为导向,始终把“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扎实开展信访问题源头治理,信访积案攻坚化解,持续规范信访秩序。近几年,全县信访总量、越级进京访量持续保持“双下降”,我县连续三年被评为“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县”,信访渠道更加畅通、事项办理更加规范、矛盾化解更加有效、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全县社会大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问:2024年全国范围内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为什么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信访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完善信访制度、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作出部署,党中央、国务院颁布《信访工作条例》,都明确指向了法治化要求,赋予了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时代使命。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只有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信访工作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法治在解决信访诉求中的权威地位,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问: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重点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2023年12月2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中央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部署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工作。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根本是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重点是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关键是强化监督追责,基础是信息化建设,难点是自我革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形成“受理部门负责程序推进、办理部门负责实质解决”的工作局面。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具体围绕“权责明、底数清、依法办、秩序好、群众满意”的目标,切实维护“五个法治化”,做到“四个到位”。五个法治化的具体内容为: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和维护秩序法治化。(预防法治化主要是惠民生、落实好各项民生政策。控风险,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决做到依照“三定”履职、依照法律办事、依照责任落实。早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信访问题源头治理。固基础,推动各类资源和力量下沉到基层一线,全面夯实基层基础。受理法治化主要是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建立“首接规范、首交精准、首办负责”工作责任制,做到分清性质、明确管辖,转送督办到位。信访部门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要依法进行登记、甄别、引导、告知,精准分流,切实做到“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办理法治化主要是坚持依法分类办理、把调解优先贯穿始终、严格落实“三到位一处理”、攻坚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从而达到依规依法解决信访问题。监督追责法治化主要是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大倒查追责力度、改进优化考核统计,进一步拧紧信访工作责任链条。维护秩序法治化主要是依法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让信访群众明白既有依法反映的权利,也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依法处理结论的义务。对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将及时依法处理到位。)
问: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群众反映的问题具体是怎么分类、办理的?
答: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和信访工作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于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依法要进行登记、甄别、引导、告知,切实做到“三个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工作中,群众反映的诉求可以分为:意见建议类、检举控告类和申诉求决类等3类。对于建议意见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认证,对科学合理、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应当采纳或者部分采纳,并予以回复。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检举控告类事项,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当落实访诉分离制度,依法分类处理要求,坚持将调解、和解贯穿始终,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分六种不同性质信访事项适用相应的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六种不同性质信访事项分别为:涉法涉诉事项办理程序、仲裁程序、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程序、行政程序、依法履职程序、信访“兜底”程序等六种情形。其中对不适应前五种情形的,由信访“兜底”处理,比如群众反映的历史遗留问题、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政策调整产生的问题、无法导入到其他法定途径的问题,以及“三跨三分离”等疑难复杂问题,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
问: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哪些问题不在信访部门受理范围?如果不在信访受理范围的,信访部门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受理法治化要求,信访部门对登记的信访事项,应进行精准判别,对符合“三个不予受理”和“两个不再受理”情形的,不予或者不再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三个不予受理”指:1、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2、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走访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3、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两个不再受理”指:1、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2、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问:信访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是不是意味着公民可以随意进行信访活动?
答:不是这样的,每一位公民在进行信访活动都要依法依规进行,《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问:如果对镇政府给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内容不服,下一步该怎么办?
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到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上级机关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县人民政府的复查部门设在县信访局。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当然,如果信访事项的内容比较简单,能在复查阶段协商调解的,协商调解的结果如果信访人满意,县级人民政府不一定要给出复查答复意见。
问:听说有人通过上访,村里不但报销了差旅费,年底还有好处,是不是真的?
答:这种说法不属实,任何人信访都不会给报销差旅费及其他费用,这是明令禁止的。通过信访获利更不可取。我们党政机关在处理信访问题时,都是依法依规办事,不能突破政策和法律底线。群众反映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处理群众诉求奉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到位一处理”原则,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妥善处理矛盾诉求。具体来说对有理诉求,根据合理程度,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对无理诉求,采取思想教育和行政、司法手段予以限制;对生活困难的,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照顾;对缠访、闹访、以访牟利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问:现在年近岁末了,工厂的工资还没有全发,该怎么维权?
答:近年来,工人工资问题反映比较频繁,县信访局根据县领导相关指示精神,成立了由县人社局、交通局、住建局、水利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专班。
1、基层组织协调解决(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等机构组织来协调处理);
2、拖欠工资金额无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若用人单位拒不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需6个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若工资金额存在争议,依法向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拖欠工资金额无异议,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问:身边有人在自己家房子前砌围墙,我想举报,可是亲戚说,会被人家晓得是哪个举报的,小心人家报复,是不是这样的?
答:不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信访工作条例》上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第三十条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如果受到打击报复了,《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关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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