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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走鹤乡
2024年12月13日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苏盐射城执决〔2024〕213号

阅读量:654

当事人:许志龙

住所(地址):射阳县合德镇条心居委会兴南路223-2号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县规划主管部门许可,于2010年左右擅自在射阳县合德镇条心居委会兴南路223-2号院内南侧建设平房8.3米×6.4米。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房屋产权证明、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8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你户收到《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后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审查后认为,你户未提供合法的建设手续,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的全县内相同案件问题,本机关需核实后依法处理。

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以及第七条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案涉平房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影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3日

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苏盐射城执决〔2024〕213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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