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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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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走鹤乡
2024年12月13日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苏盐射城执告〔2024〕210号

阅读量:477

当事人:唐修珍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并开展了执法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1996年左右未经县规划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射阳县合德镇条心居委会兴南路223-2号房屋东侧建设巷道封闭5.5米×2米。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等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案涉建筑物至今未拆除,也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仍然存在,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仍未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可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射阳县人民东路54号,联系电话:0515-82327711)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射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2月13日

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于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苏盐射城执告〔2024〕210号),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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