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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5日

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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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重点和关键。目前各地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已全面启动,但据笔者调研,市县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还存在以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职责分散整合难。《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和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国务院也同时明确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牵头承担。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曾专门发文要求各地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各地多次召开联席会议,并相应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涉及到各个部门间重大利益调整,有的部门认为其主要职能被划转,削弱了权力,不想放、不愿放。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其他部门配合,但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较多,有意无意的“障碍”直接影响不动产统一登记效率,有违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群众”原则。比如房产交易登记要住建部门提供原房产信息,但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与住建部门房产信息不能联网共享,不动产登记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牵制。可以预见,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职责整合初期,部门间的利益博弈、职能重新界定等仍需磨合。

二、信息资源共享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启用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这给基层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增加了难度。如果贸然自行开发设计软件,将来可能不能顺利链接,增加导入难度,达不到统一登记目的。市县级各个部门的信息平台,目前又很难兼容。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制约因素。

三、技术标准统一难。原各部门进行登记采用的技术标准和口径不一。一是在研究方法上,各部门测量坐标、精度等均不统一;二是在土地类型上各个部门,如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和国土部门等标准和范围有不同。由于标准不同,增加了部门之间成果转化与共享的困难,给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库的建库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四、人员素质更新难。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的人员一般是由原国土、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原登记人员整合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涉及内容多、程序复杂、专业性强,原来各个不同部门分散登记,登记人员所需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对狭窄一点,而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登记人员知识面要更为宽广,面对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新生事物多少有些陌生,因此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是当务之急。

2016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刚性要求。笔者以为必须采取超常规措施,攻艰克难,主动作为,全力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一、主动作为,强势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是系统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要打破部门利益,如果存在部门利益,各守各摊,肯定是办不好的。各级各部门要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为指南,主动作为,强势推进。一是政府要重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基层扎实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二是职能部门要担当。国土、编制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主动作为,主动协调,认真调研,化解矛盾,制定符合基层实际的整合方案,为政府当好参谋。三是要严肃纪律。《方案》一旦制定、出台,各个部门都要讲政治、守规矩,严格执行,不得各行其是,阻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二、建立平台,实时共享。抓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实行“四统一”,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先决条件之一。建议国家层面抓紧启用全国统一的“信息平台”,省市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专用信息平台,为县级开展这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真正实现从上到下信息共享。

三、规范业务,统一标准。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应加强基础工作。一是加紧研究不动产权利体系,进一步细化《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二是整合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技术规范,制定出台统一的技术标准。三是制定有关信息化标准。四是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有关制度,如不动产统一调查制度。

四、加强培训,提高素质。要对不动产登记人员进行《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培训,同时还要对受理范围、受理方式、办理流程、房地测绘、登记信息系统操作等业务知识技能进行培训。

(作者单位:临海国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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