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县档案馆查档指南
为满足社会各界利用档案的需要,射阳县档案馆开设查阅服务场所,为利用者提供无偿的档案信息服务。
一、利用范围
馆藏档案分为开放档案、未开放档案和寄存档案三种情形。
二、利用原则
1、开放档案查阅。依据县档案馆2020年新修订的《开放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凡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有效证明(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离退休证、驾驶证等),办理查档手续后,均可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我馆开放档案,须经县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介绍信,经本馆同意后方可查阅。
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外国学者、留学生)、外国组织利用我馆开放档案,应由县台办、侨办、外事办等部门出具介绍信,经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利用开放档案。
2、未开放档案查阅。依据县档案馆2020年新修订的《未开放档案利用制度》执行。
查阅未开放档案,须持有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开具的注明查阅者身份、查阅目的和查阅内容的介绍信,并出具查阅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有效证明(证件)。
查阅县委常委会议记录,须经县委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县政府有关会议记录,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查阅县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办公会议记录,须经原记录形成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查阅未解密的档案,须经档案原形成者或其上级党委、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查阅死亡干部档案,需持查阅者所在单位党委或党组织介绍信,并经县委组织部同意。
查阅婚姻、公证、学籍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以及涉房、审计、环保等专门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查阅馆藏照片、录音录像等特殊载体档案,须经馆长或分管馆长批准后,方可提供利用。
3、寄存档案查阅。应征得档案所有者同意(单位出具介绍信)。
三、利用方式
1、直接查阅
利用者直接来馆查阅档案,工作人员在办理完登记手续后,根据利用者的需要和利用权限,为其提供档案检索、调阅、复制等服务。
2、间接查阅
如果利用者不方便来馆查阅档案,可通过信函、电话、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其需求告知我馆工作人员,并留下通讯地址、姓名、联系电话等,我馆工作人员查到相关档案或线索后会及时与利用者取得联系。
四、利用程序
1、出示证件。利用者向工作人员出示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证件(身份证原件、工作证原件或介绍信等)。
2、查档咨询和登记。利用者填写查档登记簿。
3、检索目录。利用者办理完登记手续后,工作人员根据利用者的查档目的和查档内容,进行档案目录检索。
4、阅览档案。对婚姻、招工、知青下放、调动工作等档案,直接在电脑上进行信息核对,然后全文打印。对需要进库房调档的,记下档号,工作人员进库房调出档案供利用者在阅档室查阅。
5、复制档案。利用者需要复制档案,工作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本馆制度给予办理,包括为利用者提供原件复印、照片翻拍、数字化扫描、打印等,并加盖档案馆档案资料专用章。
6、信息反馈。利用者查阅本馆档案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五、办事部门
保管利用科(一楼查档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515-89211006。
六、接待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查档请预约)。
七、接待地点
射阳县档案馆(鹤都路与幸福大道交叉口东北约200米)。
八、交通路线
1、县内乘坐A1路、2路、7A路公交至华耀首府,向北步行约200米;乘坐8路公交至市民中心,向东步行约500米。
2、自驾车导航至“射阳县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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