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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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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

《射阳县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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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射阳县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现由县发改委为您解读。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农村水电路气信以及公共人居环境、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等设施,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为深化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发改农经发〔2020〕80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办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构建符合射阳实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力书写好乡村振兴的射阳篇章。

(二)主要目标

1.到2021年9月底,完成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普查,制定各类别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细则,逐步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启动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试点。

2.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改革试点的示范效应有力呈现。

3.到2030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全县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4.到2035年,全县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三、落实管护责任制度

(一)落实政府主导责任

全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对于建成后有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的经营性及准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专门运行管理企业(或组织)负责管护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管理监督职责。对于农村水利、道路、绿化等非经营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负有监管责任。到2021年9月底前,要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2021年10月底前,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管护责任

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及村民的监督,确保所属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社区综合服务、殡葬服务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要做好所属设施管护,并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业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加强支持指导。(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邮政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作用

村级组织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以及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级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可委托村民、农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村级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村民理事会组织监督作用,带领农民群众协助和监督各类管护人员,做好设施日常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广泛调动村民主动参与

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应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探索建立村级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区、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建立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一)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

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贫困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

运营企业、地方政府或村级组织按照权属关系管护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

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支持有条件的镇(区、街道)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探索将职责范围内的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县住建局要推动城乡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和管护无缝衔接,充分发挥其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示范作用。县水利局要以推进射阳农村生态河道建设为契机,建立健全全县生态河道长效管护机制。(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相关管护配套制度

(一)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

2021年10月底前,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上级部署要求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成以镇(区、街道)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确权登记颁证成果要纳入县级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所在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区、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县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特别是明确划分好跨镇(区、街道)、跨行政村的基础设施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区、街道)要分别结合各自主管行业特点、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

(一)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区、街道)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县、镇(区、街道)财政预算,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行政村,适当予以补助。(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

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镇(区、街道)要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可按照上级要求将一定比例入市收益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通过提取村级组织公益金和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区、街道)要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农民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农户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镇(区、街道)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强工作协调督导,创新管护体制机制,积极构建既适应本地发展需求,又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各自领域的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动态跟踪评估,开展业务指导,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

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发改部门要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县各行业主管部门、镇(区、街道)要及时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县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宣传引导

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区、街道)要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接受“村级公益事业需村民共同出力出费”“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自己管护”等道理,同时,通过让农民群众说身边的事、讲自己美好家园的故事等形式,提升广大农村群众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县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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