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讲台
阅读量:660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
以显著方式提请注意经营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
告知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
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禁止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的活动
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处置
“防范为主、打早打小”
国家机关
1.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
2.登记主管机关加强商事登记管理。
3.通信管理部门加强对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备案事项的审查。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贷”、“典当”、“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字样或者内容。
市场主体
1.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监测非法金融活动,及时报告线索,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2.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信息,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监管部门报告。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查验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核对广告内容。
4.鼓励、支持举报非法金融活动。
为借贷、投资、保证、租赁、保理、买卖、赠与等活动提供咨询顾问、信息撮合等中介业务,开展内部信用互助,通过预收款、保证金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非金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规范经营、诚实守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变相从事金融业务。
“综合治理、稳妥处置”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驻苏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其他职能部门重点关注,同步开展监督检查:
登记主管机关 登记事项
广告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 广告宣传、金融信息服务等事项
通信管理部门 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事项
税务部门 纳税事项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 从业行为
对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非法金融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协同调查取证。
发现涉嫌犯罪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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