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十问十答
阅读量:3383编者按:7月1日,《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据了解,从最初提出建议到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前后历时四年多,其间经过多番研讨,数次修改完善终成稿。作为江苏省首部地方金融法规,该《条例》有八章、六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地方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与化解、非法金融活动防范与处置、金融发展和服务等多方面内容。今本报特开设专版,对《条例》具体内容进行梳理,以飨读者。
问题一
什么是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宗旨是什么?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活动,服务实体经济,履行社会责任,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落实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主体责任;应当支持中小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组织融资。
问题二
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是什么?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省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问题三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准入如何规定?
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经批准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许可或者经营资格。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四
地方金融组织如何进行市场退出?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
地方金融组织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并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批准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终止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解散、被宣告破产“三步走”:
1.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对未到期债务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作出安排;
3.申请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终止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不再经营金融业务(机构存续)“三步走”:
1.提出书面申请或者报告;
2.提交资产状况证明以及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
3.申请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终止相关金融业务。
问题五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哪些事项或者业务需要向监管部门备案?违反备案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设立分支机构;
2.合并、分立;
3.变更名称、经营范围、营业区域、住所、注册资本;
4.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上述事项,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的下列业务,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业务
2.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
3.国家和省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业务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问题六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哪些事项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违反报告规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1.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3.涉及诉讼、仲裁、重大行政处罚等事项的说明材料;
4.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下列事件时,应当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影响本组织业务存续的重大经营风险;
2.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3.重大行政调查或者刑事调查事项;
4.重大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
5.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影响本组织经营的事件;
6.发现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本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7.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组织未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或者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供虚假材料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七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履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有哪些?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并通过文字或者音像等方式记录:
1.以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其经营范围和禁止性业务规定;
2.告知金融消费者与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利率、数量、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等涉及金融消费者重大利益的内容;
3.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了解和评估金融消费者的风险偏好与风险承受能力,将合适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捆绑搭售产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地方金融组织不履行上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的争议。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障信息安全制度,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妥善保存经营过程中获取的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金融消费者信息。
问题八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禁止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的活动有哪些?
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2.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
4.挪用、侵占客户资金;
5.进行欺诈、虚假宣传;
6.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
7.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8.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批准机关吊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取消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问题九
监管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风险如何处置?
地方金融组织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金融风险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分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暂停增设分支机构;
2.责令暂停部分业务;
3.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风险处置措施。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仍不能控制风险扩大、可能严重影响区域金融稳定的,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地方金融组织采取协调其他同类组织进行业务市场化转移接续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进行风险处置。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金融风险已经消除并且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应当及时解除本条上述规定的有关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无法消除重大金融风险并且不具备继续经营能力的,批准机关可以依法注销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终止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资格。
问题十
《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对推动支持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规定了哪些措施?对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什么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保障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公共服务资源,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担保融资业务办理登记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服务,可以将金融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给予地方金融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普惠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国家政策支持领域的金融服务,可以通过专项资金、风险补偿等措施,引导地方金融组织为实体经济提供可获得性、多样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地方金融组织与产业链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支持征信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为地方金融组织提供便利、优惠、实用的信用服务。
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发挥其作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的作用,发展创业投资,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企业直接融资服务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和完善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资本补充机制,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建立合作和担保责任风险分担机制。
推动小额贷款公司以小额分散为原则经营放贷业务,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农民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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