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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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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政风·卫健
2021年02月08日

奏响保护耕地最“强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唐素芹就耕地保护工作接受群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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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各类土地整治项目,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全县耕地面积连续多年增长。依据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数据,我县现有耕地面积208.49万亩,远远大于上级下达的保护任务,耕地保护工作连续多年获省厅表彰。日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唐素芹就耕地保护工作接受群众提问。

问:去年以来,我县是如何优质高效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

答:首先是出台政策,从制度上强化耕地保护。全县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关于耕地保护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一系列耕地保护政策文件,通过各项政策措施,强化耕地保护制度建设,有效保障了耕地保护具体工作的开展。比如,县政府出台了《射阳县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射阳县土地管理实施细则》《射阳县各镇(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等文件,全县从建立健全保护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加强土地监察执法力度、强化完善耕地保护考核问责机制等五个方面,强化耕地质量、数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

其次是夯实基础,从行动上落实耕地保护。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县委、县政府明确要求将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列为日常工作重点,建立县、镇、村三级耕地保护责任网络体系,层层签订耕地保护目标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书,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具体工作专人负责的工作制度。二是宣传教育,增强耕地保护自觉性。通过制作固定标牌、印发宣传资料、开通热线、办网站等多种形式宣传土地基本国情国策和法律政策,并在4.22世界地球日、6.25全国土地日等特殊时机集中力量进行宣传,增强人们依法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自觉性。三是积极推进实施各类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有效增加耕地面积。近年来,申报占补平衡、城乡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面积都处于全市前列。

最后是探索创新,从方法上优化耕地保护。一是创新耕地保护方式。积极推行区域耕地保护的“田长制”,使农田有了“监护人”,打造了美丽田园的“升级版”。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慧眼守土、卫星遥感、执法巡查、网络信息、群众举报等手段,通过内业和外业相结合方式,不断强化耕地保护日常巡查和常态化监管。相继开展了对近年来已验收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和划定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回头看”,针对疑似问题图斑进行外业核查,不断提升全县耕地保护和土地整治后期管护总体水平。

问:近年来,我县土地整治工作取得哪些成绩?

答:“十三五”期间,我县共实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项目332个,新增耕地面积2.54万亩,除了保障了全县耕地占补平衡需求外,剩余指标积极参与省级交易平台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和有偿统筹给大市区使用,“十三五”期间共交易补充耕地指标0.68万亩,获交易资金18.29亿元,为农房改善和乡村振兴提供大量资金;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新增耕地0.75万亩,在满足用地计划指标使用的同时,优化了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大力实施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14个,实施规模22.67万亩,新增耕地面积1.1万亩,通过对项目沟渠田林路综合治理,桥涵闸站科学配套,使得原中低产田建成了田成方、林成网、路相通、渠相连的高标准农田。

问:我县在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答:我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176.69万亩(其中市级统筹多划0.14万亩),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0.96万亩,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1.23万亩,全县共设立永久基本农田标志牌281块,其中县级宣传牌1块、县级标志牌1块,乡级标志牌20块,村级标志牌259块;县镇村组共签订永久基本农田责任书1760份。

我们始终严格执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及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文件要求,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永久基本农田上不得种植杨树、桉树、构树等林木,不得种植草坪、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的植物,不得种植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对重点工程建设占用的,严格按照量质并重的原则做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并履行相关手续。

问:当前,我县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方面面临的压力有哪些?

答:一是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任务带来的压力。我县耕地保有量任务是全市第一,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全市第二,同时也在全省最前列,永久基本农田比例过高,地方上既要保发展,更要保红线。二是生态红线面积过大带来的压力。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三条控制线划定原则,生态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需在红线外补划,我县涉及红线内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就高达14.98万亩,补划后极度压缩了内陆镇区发展的空间。三是耕地后备资源逐渐匮乏带来的压力。经过多年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等土地整治项目,加上沿海地区部分已划入生态红线,全县耕地后备资源日益减少,补充耕地的潜力越来越小。

问:针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临的形势,全县未来农田保护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要以更高站位着力优化自然资源空间开发格局,构建生态建设基底。党的十九大以来,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了明确部署,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划定和守住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我们将以永久整改补划为契机,整体谋划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二是要切合全县实际,制定出台全县耕地保护新政策。第一,结合当前耕地保护工作的新目标和新任务,县级层面上出台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通知,更加细化要求,明确责任;第二,在设施农用地管理上,制定出台县级管理办法,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前提,明确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要求和用地标准;第三,制定出台耕地保护激励性文件,要创新运用经济手段,探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让保护耕地者得其利,促进保护责任、保护利益和保护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要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是破坏耕地的主要因素,要强化问题导向,牢固树立依法用地、管地意识,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通过卫片监测、日常巡查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绝不姑息纵容。

问:最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哪些类型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

答: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附属或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1、作物种植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连栋温室、食用菌生产、育种育秧(苗)用地等,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农业生产简易大棚(棚架、温室)不纳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按原地类管理。

2、畜禽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畜禽舍(含引种隔离舍、孵化厅、运动场、挤奶厅等),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以及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3、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包括水产养殖中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工业化水槽,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池,进排水渠道,设施养殖加温调温设备用地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用地等。

(二)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1、与作物种植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作物种植生产所需要的农机具装备及设备、农资、原料临时存储用地,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产品检验检疫监测用地,以及与作物种植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农产品初加工设施用地。

2、与畜禽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畜禽养殖粪污、垫料、病死畜禽等养殖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检验检疫监测、洗消、转运、动物疫病防控等设施用地,养殖场自用饲草饲料生产及饲料输送设施用地。

3、与水产养殖类直接关联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水质检测监测、病害防治设施用地,渔业机械、捕捞工具、渔用饲料和渔药等渔需物资临时仓储设施用地,水产养殖进出水处理设施用地、水产品上市前暂养、临时保鲜设施用地。

(三)纳入建设用地管理的设施用地类型

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农资存放和农机经销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娱乐、康养、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用地;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中心)等用地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问: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流程是什么?

答: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明确土地复垦费用,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对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生产计划等,核实规划用途及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及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在设施农业用地所在地村、组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用地协议。协议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限,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重新签订用地协议。

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用地备案信息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用地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材料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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