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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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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版:走鹤乡
2020年07月09日

关于射阳县城太阳城工区河上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一案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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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顾兰华:

经查,射阳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4月份在太阳城工区河上建设了700平方米活动板房,于2000年10月7日补办了《射阳县城市临时建设许可证》,后经换发,最后一次取得《射阳县城市临时建设许可证》时间为2010年3月3日,至2012年3月2日已失效。上述临时活动板房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另查,上述活动板房现为36间,约843平方米,与原临时规划许可批准的700平方米不一致。经射阳县政府协调,射阳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北向南让出4间由射阳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后由射阳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租赁。另32间由射阳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2008年转让给周德千、周德俊、周小兰、王乃梅、王乃奎、陈昌发(已离世,其子陈磊继承)等6人,后由购买人分别租赁给各经营户。

本机关作出《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后,周德千、周德俊、周小兰、王乃梅、王乃奎、陈磊、李洪兵等7人及射阳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书面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已进行了书面答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责令射阳县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上述临时活动板房,(购买人及承租人)予以配合。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射阳县人民政府或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建湖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因本机关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送达方式未能对射阳县百货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天衣布品”门市经营者顾兰华完成送达,现本机关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逾60日即视为送达。

射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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