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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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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气象
2020年03月23日

江苏省雷电防护重点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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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雷电防护重点单位监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的下列单位: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场所。

第三条  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重点单位防雷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和指导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所辖区域范围内的重点单位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完善行政检查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切实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向重点单位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内容,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其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重点单位应落实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防雷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雷电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第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体系,明确防雷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安排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第九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雷安全检查、考核、档案管理、培训等各项制度,加强防雷安全管理。

第十条  重点单位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演练体系,定期开展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和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建(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相关建设工程防雷主管部门要求;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应定期委托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规定的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进行安全检测,不得委托被列入黑名单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中一次一般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其他重点单位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检测完成后,检测单位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防雷检测报告和整改意见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检测不合格的,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组织开展雷电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防雷安全标识;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排除。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了解雷电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开展雷电灾害应急响应等防御工作。

第十六条  在雷电灾害发生期间,重点单位应当积极开展雷电灾害救援及应急处置工作;雷电灾害发生以后,应当及时收集灾情并及时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雷电灾害防御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雷电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及雷电灾害防御责任人、雷电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资料;

(三)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和档案资料;

(五)雷电灾害应急演练和雷电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六)雷电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需要归档的其它资料。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政府要求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检查措施包括: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就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情况作出说明;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档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防雷安全管理档案等有关文件和资料,按照清单逐项开展核查工作,必要时复制留档;

(三)进入有关雷电防护装置安装场所重点、关键区域,开展现场技术检查或核查。

第十九条  防雷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防雷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明确防雷安全管理责任部门及职责;建立防雷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防雷安全制度;建立预警信息有效接收和响应机制,制定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防雷安全教育培训。

(二)雷电防护装置安装运行状况,主要包括:安装并设置安全标志、定期检测、定期维护情况。

(三)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主要包括:防雷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及整改记录。

(四)防雷安全档案管理情况;

(五)有新(改、扩)建项目的,还应检查如下内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意见或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审査意见;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防雷产品型号参数等。

第二十条  防雷安全检查方式包括:

(一)随机抽查。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辖区内重点单位开展抽查。

(二)专项检查。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联合行业主管单位依法对重点单位进行防雷安全执法检查。

(三)重点检查。对存在群众举报或投诉、被媒体曝光、部门移(送)交线索、出现失信行为、检测不合格且未及时整改落实、以及近一年内有违法违规情况的重点单位实施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  防雷安全检查检查程序包括:

(一)编制方案。检査人员应当依照防雷安全年度检査计划编制现场检査方案,明确检査区域、内容、重点及方式等,并经检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检查准备。对初次进行检査的单位,应当了解被检查单位的地理位置、单位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情况;对再次检査的单位,应当査阅上一次检查时的档案资料。

(三)临行准备。检査人员应准备检査所需材料、文件,安全检查前一般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送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依据、检查机构、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的、认为预先告知有碍检查的等情形,可以不通知。

(四)现场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听取介绍并实施检査;结合有效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做好防雷重点部位的现场检查和记录。

(五)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如实记录,全面反馈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査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六)检查人员应当告知投诉举报等权利。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并报本级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

气象主管机构对存在防雷安全重大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检查人员在每次完成检查后,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简要载明检查人员、时间,重点单位名称地址、防雷安全联系人、防雷主体责任履行情况、隐患及整改时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检测时间、检测点数、有效期和检测结论。

第二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所辖区域内的监管对象信息、监督检查动态信息、执法人员信息,以及防雷安全检查结果等上传到江苏省防雷安全管理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防雷重点单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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