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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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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政风·卫健
2020年01月09日

全力化解信访矛盾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县信访局局长李艳华就相关问题接受公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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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以来,我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立“源头治理、预防在前、调解优先、就地解决”的理念,积极探索“多主体参与、多领域汇集、多链条驱动”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机制,推动工作向基层前沿倾斜、责任向一线延伸压实,最大程度上增强了各级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日前,县信访局局长李艳华就相关问题接受公众提问。

问:对于如何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新论断,为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提供科学指南、作出顶层设计、注入精神动力,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作为了解群众期盼、总结为政得失的一面“镜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作出系列重要指示和重要论述,系统回答了信访工作是什么、信访形势怎么看、信访工作怎么干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思想在信访工作的集中体现,是做好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的根本遵循,我们要从五个方面学深悟透这一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深刻阐明了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保证。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平台,党的领导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我们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为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民信访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主题主线。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信访工作必须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体现了强烈的宗旨意识、真挚的为民情怀,贯穿了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主题主线。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必须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觉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切实把信访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真正聚人心、得民心。

三是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实践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强调信访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面对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我们必须以推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诉求为核心,带着感情疏导和化解群众矛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四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基本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真正把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过程,明确了做好信访工作的基本方法。信访工作是一门做群众工作、协调利益关系的大学问,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党的群众工作优势,做到矛盾问题发生在哪里、群众工作就做到哪里,不断提高群众对信访工作的满意度。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的时代标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开拓思路、完善机制。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创新、开拓进取,努力创造适应群众新需求、体现时代新特征的信访工作新模式,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

问:省信访局就信访业务标准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照上级要求,我县是如何提升规范化办理水平的?

答:去年以来,我县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省信访局关于信访业务规范化有关要求,坚持把信访业务标准化作为一项基础性、长期性、根本性工作,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思想上高度统一,行动上迅速有力,措施上高效务实,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着力提升信访业务办理水平。

一是全面落实工作规范。我县把深入学习、全面落实这些业务规范,作为推进信访业务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面融入信访业务办理各环节。对工作规范逐项进行细化,把国家信访局和省、市信访局业务规范转化为贴合我县实际的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工作要求、办理依据、方法技能等,切实提高了业务规范的易用性、操作性。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指导。我县针对机构改革之后的干部队伍实际,进一步强化了业务培训,做到业务部门全覆盖、信访干部全参加,广泛开展业务规范考试、竞赛等活动,培养了一批精通标准、善用标准的基层业务能手。此外,我县还通过常态交流机制,加强对镇区、部门的业务帮带,面对面、手把手进行指导,切实提升了基层贯标用标意识和水平。

三是加强工作督导检查。为确保信访业务标准化建设落到实处,我县建立了标准实施监督机制,采用网上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严格监督业务标准执行情况,确保各项业务规范落实到具体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推动群众诉求及时规范办结,进一步提升了规范化办理水平。

去年8月份,我县获评全省“信访业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县”。

问:公民在信访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信访条例》规定,公民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须自觉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

1、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6类行为明令禁止,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信访人在信访事项提出以后应得到什么处理结果?

答: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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