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2019年12月0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第三版:政风·卫健
2019年12月02日

提升服务效能 优化营商环境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李海爱就百姓关心话题接受提问

阅读量:1012

近年来,全县扎实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目前我县已完成交易登记一体化改革,落实了“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水电气联动”、抵押登记代理点“不见面审批”等服务举措,不动产登记的时限由过去的30个工作日,缩短到目前的3个工作日,收件材料实现数据共享,办证环节实现并联及简化,为改善我县营商环境作出了突出贡献。日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李海爱就百姓关心话题接受提问。

问:今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的通知》,以国务院的名义对某一项业务工作提出办理时间要求。那么,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情况如何?

答:射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15年12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并开展各项工作,属射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具体承担射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工作。登记中心目前共设立三个科室,分别是:审核一科负责县城区及合德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对外咨询、预审、受理和审核工作。审核二科负责射阳经济开发区及除合德镇之外的其他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的对外咨询、预审、受理和审核工作。档案信息科负责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和证明的缮证、发证、保管及纸质档案移交归档等工作,同时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与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安全保密、汇交管理和归档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社会查询服务、档案信息化建设。今年5月12日,原属于县房产管理处的房产交易管理、房屋面积测绘管理、合同备案、交易档案管理四项职能正式划归我单位,实现了交易登记一体化改革。目前登记中心共有22人,为了方便权利人办事,将审核一科、审核二科、档案信息科三个业务科室均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同时在各镇区设立分中心,实行不动产登记的“15+1”模式,做到不动产登记就近办理、同城通办。

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原来分散在房管、国土、海渔、林业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具体业务,解决了之前因职能交叉和分散登记而出现的办事效率低、权利归属不明确、多部门登记发证等现象。统一登记后,由于房、地一体化,更有利于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权交易和登记的安全,避免“房地分家”、“一房多卖”等造成的纠纷,也有效防止了偷税漏税,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统一登记后,群众和单位只需要到一个窗口、交一套资料就可以办理完成产权交易和登记业务,避免了办同一件事交多套材料的现象,节约了办证成本,更加高效便民利民,提高了办事效率。

问: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保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提速增效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改革以来,登记中心业务总受理量达80000多件,平均每天为群众和单位办理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100余本。自2017年以来,为提升服务水平改善营商环境,国务院连续三年开展关于改善营商环境评价工作,对不动产登记的收件、环节、时限都提出了明确的细化考评指标,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对窗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我排查、自我剖析、自我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挂图作战。在县行政审批局大力支持下,牵头对不动产登记交易登记进行流程优化再造,实现了交易登记一体化,将房产部门的房产交易、测绘审核、合同备案、档案管理四项职能整合,在实现交易登记一体化后,对业务流程、收件材料、牵制环节、系统软件进行大幅度调整,有效实现了“三精简、两合并、一家测”的工作机制,即:精简商品房转移登记交易备案的受理和审核环节;精简存量房转移备案的受理和审核环节;精简抵押预告登记转正式的备案受理和审核环节。合并办理商品房销售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和不动产登记受理环节。实行“多测合一”制度,并将测绘融入权籍调查工作之中。将原来存量房买卖的4个流程9个环节缩短为2个流程4个环节。全面推行商品房登记委托面签制度,实现商品房登记“全业务流程只见一次面审批”,并将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及抵押登记时间缩短为1个工作日以内。编制了32项新的业务流程,现已正式实现纳税和登记“一窗受理”,实现“五个一”:一次排队、一次派号、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办结。推进信息共享,凡是可以通过共享查询到的资料,不再需要申请人重新提供,从而大幅度减少收件材料数量,目前收件材料已由过去共32份,压缩为一次性提交10份。不动产登记实现了“水电气”过户的联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业务实现全面提速,整合后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平均用时0.8个工作日,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平均用时0.6个工作日,办理抵押登记(含抵押预告登记)平均用时1.1个工作日,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平均用时1.3个工作日,超额完成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3550”目标。

本着“全流程优化审批、全区域便民服务、全业务网上办理、全节点效能监察”的“四全”理念,站在群众的角度考虑问题,凡是能通过系统影像资料查询到的材料,不要求办事群众重复提交;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要求提供的材料,不作为登记申请材料;对历史遗留的特殊业务件,通过召开业务会审会,集体研究解决办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达到了业务不拖不推、登记安全高效的目的。同时,登记中心还创新性的开展了上门服务、信访问题专办通道、统一登记知识进小区等有特色接地气的工作。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全县房地产行业积累的信访和遗留问题都集中到登记中心。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登记中心认真分析问题成因,将上级部门的决策与射阳实际相结合,合理运用法律法规化解各类信访积案50余件。

在宣传方面,我们通过《新华日报》、《盐阜大众报》、《射阳日报》、《政风热线》、“射阳不动产”微信公众号以及县内各官方网站发布宣传不动产登记知识,推广“96510”咨询热线,开展“党员先锋岗活动”,印制《不动产登记知识》、《不动产登记指南》等宣传资料向广大群众发放。接下来,我们还将结合“法治社会”建设,主动深入社区、小区,主动到群众中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并在办证大厅及局官方网站主动公开常办件办事指南及办理流程,让大家清楚办事要件和办理时限。

为防止腐败和作风问题,登记中心制定并严格执行《射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规则和制度》、《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多个规章制度,所有人员都签订了《保密承诺书》、《作风和廉政建设承诺书》,用制度规范人员言行,用制度确保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有效杜绝了“吃、拿、卡、要”和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我们将用真心、真情、真诚为群众服务,用登记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哪些登记内容及具体意义?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登记的内容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具体对象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以及抵押权等。登记事项须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一方面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多头管理、逐步实现一个窗口对外,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和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方便企业、方便群众的基础上,“两证合一”在一定程度上了规避了只办房产证不办土地证,或者违规用地导致办不到土地证、房产证的情况,切实保障了不动产权交易和登记的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问:近年来,我县将农林、房管等部门原来承担的登记职能划归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成立射阳县不动产登记局,那么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应由那些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又由哪些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答: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我县于2015年12月成立射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我县区域内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2019年5月12日,实现房产交易职能的划转,实行交易登记一体化。

问:老百姓如果早就买了房子并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这些老证还有用吗?如果是新买的房子,去行政审批局办证又需要哪些材料?

答:按照“权利不变,证书不换”的原则,老证可不变可不换,继续有效,法律是保障它们的。如果新买的房子,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就要记得把相关材料带全。对于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1款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了要求,即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除此之外,第16条第1款还规定了当事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的基本材料包括:

(1)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包括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不动产坐落情况、申请的具体事项等内容)。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比如大陆公民需提交身份证或者中国护照、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提交特别行政区身份证、回乡证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交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者身份证。外国公民提供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护照或者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比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供县政府的划拨决定书等材料,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提供成交确认书、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应当提供抵押土地的土地权利证书、借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证明材料)。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对土地进行登记时要递交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等资料。对房屋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屋测绘报告等。这些专业技术较强,需委托有资质的的专业技术单位调查获取,当然也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是指能够说明与登记事项有关的他人利害关系的材料(比如户口本等)。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登记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建议使用 IE9及以上版本,或 Firefox ChromeOpera等浏览器。谢谢!
现在升级 稍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