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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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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政风·生态环境
2019年09月27日

县出台湿地生态保护新规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海域禁止所有养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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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魏列伟)为更好地保护县境内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生态湿地环境和世界生态湿地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近日,我县出台湿地生态保护史上最严新规,要求在县境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湿地海域范围内,禁止所有水产养殖经营行为。

新规明确,盐城湿地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2.4万公顷海域属于禁止类生态红线区,不得进行水产养殖经营和建设任何养殖生产设施,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在县境内国家级珍禽湿地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海域范围内,迄今尚未退出水产养殖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行退出并拆除相关设施,彻底消除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逾期将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新规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国家级珍禽湿地自然保护区射阳县缓冲区海域范围内,继续从事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放养殖苗种和设置养殖设施,实施挖土、浇筑、搭建等建设,从事落网等定置网具和大拉网捕捞作业等。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扰综合整治工作,对恶意侵占使用海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聚众或煽动他人阻扰执法的首要分子和相关人员,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腐败和“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县纪委监委将认真开展调查,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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