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是最后一期了哦!

我知道了

2019年08月1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第二版:要闻
2019年08月16日

关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射阳县缓冲区海域范围内禁止水产养殖经营的通告

阅读量:1564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部(原环保部)《关于发布河北大海陀等28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及功能区划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19年对部分重点生态环境问题挂牌督办的通知》、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十大挂牌督办项目的通知》(盐政传发〔2019〕138号)精神,打击非法占用海域养殖的行为,更好地保护我县境内的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世界生态湿地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海域范围内依法开展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综合整治工作,在规定范围内禁止所有水产养殖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国有的湖泊、滩涂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依法取得水产养殖证的,或者擅自变更养殖证许可的生产范围和场所的,责令限期十五天内拆除养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代为拆除”。盐城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范围内2.4万公顷海域,属于禁止类生态红线区,禁止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进行水产养殖经营和建设任何养殖生产设施。

二、在射阳县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海域范围内迄今尚未退出水产养殖和拆除水产养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限于8月30日前自行退出并拆除相关设施,彻底消除对生态环境的损害。逾期将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湿地珍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射阳县缓冲区海域范围内继续从事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放养殖苗种和设置养殖设施,实施挖土、浇筑、搭建等建设,从事落网等定置网具和大拉网捕捞作业等。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扰综合整治工作。对恶意侵占使用海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聚众或煽动他人阻扰执法的首要分子和相关人员,妨碍或暴力对抗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腐败和“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县纪委监委将认真开展调查并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欢迎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整治工作。县涉黑涉恶线索举报电话:110;0515-82486110,举报邮箱:syshce@126.com;“保护伞”线索举报电话:0515-82353781,举报邮箱:243354701@qq.com。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射阳县国家海洋督察反馈问题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可能导致部分功能不能正常使用。
建议使用 IE9及以上版本,或 Firefox ChromeOpera等浏览器。谢谢!
现在升级 稍后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