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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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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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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航道、港口的规划、建设与养护,航道、港口保护,水路运输经营,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路交通运输发展和服务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促进我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问:我省在水路交通运输立法方面,此前已经制定《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并进行过多次修改。为什么这次要将这三件法规同时废止,重新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答:江苏是水运大省,内河航道2.4万公里,占全国的20%,里程和密度均居全国第一;拥有1000多公里长江岸线和1000多公里的海岸线,水运资源得天独厚。为了保障和促进水运事业发展,我省先后出台了《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为航道、港口建设,维护水路运输秩序和水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法治支撑。但随着经济高质量发展进入新时代,上述法规调整水路交通运输的综合性、协调性不够,有的规定已难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特别是近年来,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江苏开展了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对相关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对相关执法职能进行了优化整合。因此,为了适应综合执法改革的新形势以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对水路交通运输的新要求,有必要及时制定一部综合性的水路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对水路交通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作出全面规范。作为全国首部全面规范水路交通运输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必将对江苏加快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省起到重要的引领保障作用。

问:据了解,条例对现行水路交通运输执法管理体制作出了重大调整,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答: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航道、港口、水上交通安全以及水路运输经营的监督管理,以往是由航道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实施的。由于水上交通运输执法职能较为分散,实践中难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2017年,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执法改革,组建成立了隶属于省交通运输厅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改革后,原航道、港口、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能由省交通运输厅行使,其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去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执法。据此,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输、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涉及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航道行政、港口行政、水路运输、地方海事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涉及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条例确立的这一水路交通运输管理体制,既符合党中央对综合执法改革的最新要求,也与我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的实际做法相适应。

问:为了推动我省水路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近年来,随着水路运输业务量快速增长,水路交通运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地位愈加凸显。制定条例的最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管理,而是要强化政府的服务保障,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为江苏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注入强劲动力。因此,条例第六章“促进发展与服务保障”以专章形式,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措施:一是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向铁路、水路转移,构建多式联运体系,促进江海直达运输、铁水联运和江海河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二是鼓励发展航运交易、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发展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三是省人民政府通过建立全省港口投资运营平台,推进港口资源整合,引导港口间分工协作和运营联合,增强港口综合竞争力,促进港口一体化发展。四是鼓励港口经营人和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针对以往政府对水路交通运输服务保障不到位的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相关服务保障措施:一是政府应当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水路智慧交通,提高航道网运行监测及调度指挥和水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干线航道智能感知、船闸智能化管控,提升航道、港口智能化服务水平。二是政府应当一次性采集水路交通运输有关证书、证照等信息,实现数据共享,为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船闸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缩短过闸时间,提高过闸效率,提供安全、便捷的过闸服务。四是因恶劣天气或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造成船舶大量滞留的,当地政府应当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船上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条件。五是加强对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禁止非法干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活动、非法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以及不得违反规定向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收取费用。

问:船舶获准航行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江苏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船舶应当在规定位置标明船名、船籍港和载重线,不得遮挡。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船舶身份自动识别导助航设备。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船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作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问:在内河通航水域从事相关水上作业时应注意什么?

答:根据《江苏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从事施工作业、体育竞赛,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活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的要求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问:哪些内河交通安全的行为是禁止的?

答:根据《江苏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一)船舶超载运输;

(二)船舶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

(三)船舶擅自超过船舶安全通航尺度航行;

(四)船舶航行时,船员不胜任或者不满足最低配员标准;

(五)非载客船舶载运旅客;

(六)载运旅客的客船、渡船,同时装运危险货物航行;

(七)在引航道内擅自打捞沉船、沉物;

(八)在引航道内从事水上货物交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怎么做?

答:根据《江苏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还应当报告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问: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如何进行审批?

答:《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十七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申请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申请使用沿江、沿海以及内河四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四级,下同)以上航道内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

(三)申请使用内河五级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四)申请使用内河其他航道内港口岸线的,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征求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意见后审批。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二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确需延期开工建设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只能延期一次,延期不超过二年。逾期未开工建设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文件失效。

问:港口水域内禁止从事哪些活动?

答:《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在港口水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和捕捞;

(二)倾倒泥土、砂石、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违法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

(三)采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及港口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建设哪些与航道有关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

答:《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一)永久性拦河闸坝、专用航道交叉口;(二)桥梁、隧道、渡槽;(三)管道、缆线、地涵;(四)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锚地、装卸设施、取(排)水口、栈桥、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水上服务区、趸船等;(五)其他可能对航道通航条件或者通航安全产生影响的工程。

问:建设与航道有关工程,应当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符合船舶航行安全需要,要遵守哪些规定?

答:《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一)在航道上设置水中桥墩的,桥梁墩台的顶部应当设置在该航段最高通航水位零点五米以上或者设计河底标高以下,实际河底标高低于设计河底标高的,按实际河底标高计算;(二)设置取(排)水口不得导致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三)架设不依附桥梁的跨越航道的管道,其净空宽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净空高度应当大于同等级航道上桥梁通航标准一米以上。

问:航道保护范围是怎样划定的?

答:《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航道保护范围应当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干线航道保护范围,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支线航道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划定。

问:哪些水路交通运输经营活动需要办理经营许可?

答:按《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港口经营、水路运输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内依法经营。水路运输经营人的营运船舶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营业运输证》。

从事港口理货业务、船舶代理和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活动,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问: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依法遵守哪些规定?

答:依据《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港口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经营、水路运输经营、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的规定、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为船舶、旅客、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公平的服务,不得垄断市场、强行提供服务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公平竞争。,并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统计信息。

问:《条例》对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抗风险能力有什么规定?

答:按《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人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问:《条例》对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有哪些?

答:按《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不得违反规定向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收取费用。

近年来,河海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充分运用高效率的管理系统和高覆盖率的营销网络,不断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优质服务。图为该公司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通过网络随时掌控指挥经营活动。

王万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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