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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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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版:政风·国土
2015年07月03日

执行国家政策 推进计划生育

——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沈永华答社会公众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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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儿子、儿媳今年外出到无锡电子厂打工,但是无锡那里向他们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我想问一下,这个证明到哪里办?怎么办?

答:请到你户籍所在地的镇区人口计生中心办理证明。到镇区计生中心后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表》,并准备好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两张。如果他们在无锡不方便回来的话,可以委托你办理,但是要出具他们的委托书和你的身份证明。镇区人口计生中心在接到申请人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会当场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问:听说江苏省实行了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二胎的政策,请问具体是什么内容?我儿子是独子,我媳妇是教师,想申请办个二胎证,请问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2014年3月 28日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即标志着单独两孩政策在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双方均为江苏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江苏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即不论男方、女方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可以申报。

办理二胎证需携带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已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证明等有关材料,以及夫妻近期合影照片两张(1寸或2寸)。

问:我想问一下单独二孩政策中的“单独”具体指哪些情况?

答: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所称的独生子女,(一)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二)本人申请生育时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三)本人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收养人抚养成人,且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四)依法收养子女,送养人和收养人没有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情形,本人申请生育时为送养人或收养人家庭唯一子女。 

问:我们夫妻俩是再婚的,去年上半年我就咨询过镇计生办,说我们不符合生二胎的政策。后来我又听说,去年计划生育政策调整了,不知道我现在符合不符合?

答:《盐城市关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的规定》自2014年12月30日作了调整完善,对于再婚前原各生育一个孩子的对象,不论小孩判给谁,从2015年1月1日起,都可以申请照顾再生育一孩。 

问:我有一个哥哥,我老婆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对于这样的情况,我听有人说符合生二胎政策,有人说不符合,特咨询一下。

答:你妻子姐妹三人,无兄弟,属纯女户,如果你们夫妇头胎生育的是女孩,并且你妻子是农村户口,没有正式工作。可以以招婿条件申请生育二胎。需要注意的是,这项政策只适用姐妹中的1人,如果其他姐妹已享受过,你们就不能再次申请了。 

问:我2013年超生了小二子,镇村三番五次催缴罚款,要缴4万多块钱,但我们村有的户只缴万把块钱就了事了,我们感到心里不平衡,请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44条的规定,违反政策生育孩子的,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家住农村的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镇区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城镇的按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征收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超过两倍以上的,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至两倍的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是:凡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夫妻上一年人均纯收入之和的4倍征收,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按基本标准的5至8倍征收。凡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基本标准的0.5倍至两倍征收。凡非婚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按基本标准的5至8倍征收。凡重婚生育的,按基本标准的6至9倍征收。所以,在同一个镇区、同一个年份,除收入超过标准的以外,其余征收标准都是一致的,你所说的缴万把元钱就完事的说法是不对的,社会抚养费原则上一次性足额缴清,对确有实际困难的经过协商同意订出还款计划,可以分期分批征缴,对缓缴部分还要征收滞纳金。任何单位、任何个人,没有权力随便减少征收标准。当然,在实际操作当中,也有极少数基层干部,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存在不按法定程序征收、不按规定标准征收,擅自降低征收标准,扰乱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秩序,这种现象是不允许存在的,我们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欢迎广大群众进行举报,确保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确保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问:我是农村人,当年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后来,孩子由于意外事故残疾了,是三级伤残。我想问问对于我们这样的家庭,国家有没有什么照顾政策?

答:按照《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精神,我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且子女是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可以享受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你的儿子是三级伤残,到你妻子满49周岁时,你们夫妇可以享受每月不低于400元的特别扶助金。具体情况请你到时与村计生专干联系、申报。

问:我是西开发区一个厂里的职工,今年29岁,马上要生宝宝了,请问产假是多少天?

答:按照国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当然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法定假日的,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育的(女方达24周岁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问:卫生部门和计生部门合并了,是不是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了啊?

答:早在2013年年初,国务院出台了新一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随后组成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今年4月份,我县原卫生局和原人口计生委合并,挂牌成立了射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会上有人认为卫生和计生合并了,说明国家将放松计生工作要求、放开人口生育政策,这些思想误区和顾虑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对这次机构改革认识的不足。我们要清楚看到,这次改革的目的是优化配置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在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基础上,更加注重出生人口素质和人民健康水平。在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的记者会上,国家编委办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的时候特别强调,对计划生育工作仍将坚持“三个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不会变;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不会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不会变。并强调基于三个坚持的原则,计划生育工作不但不会削弱,只会进一步加强。 

问:我是2014年3月份企业退休的,请问怎样领取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答:县属企业退休职工于1996年1月1日到2008年10月31日,在本县社会保障部门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加发5%退休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从2008年11月1日以后,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已依法破产终结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县级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你是2014年3月份退休的,请你带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向户籍所在地镇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射阳县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在经村(居)、镇、县卫计委和人社局审核、审批、公示后,对符合条件持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2400元,分三年兑付到位。 

问:计划生育中的“两非”是什么意思?

答:“两非”是指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两非”活动,是根据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严厉打击非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促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平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目前我国人口性别比偏高,正常值是105—107之间,现在已经超过110了,也就是说在出生100个女孩的同时就有110个以上男孩出生,将来男性人数远远高于女性,男孩子将来找对象都很困难,会带来许多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这个人口结构问题,已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

对于有关部门来讲,应该坚持依法查处一批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通力协作,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查处一人,震动一方,教育一片的效果。对于群众来讲,切勿选择胎儿性别,顺其自然怀孕、分娩,只要生一个聪明健康的宝宝就行了。加强孕情跟踪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加强B超管理、人流和引产管理以及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制度和机制,标本兼治,使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得到有效的遏制,这也是一个关系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大问题。

问:我先介绍一下我家庭情况,我是再婚的,再婚前生了一个孩子。后娶了一个姑娘,于1985年7月生了小二子,但对我老婆来讲,属于一个孩子。请问我老婆能否享受政府的奖励扶助?

答: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一是从定性上分析所生育的孩子必须符合我省生育政策的规定且经过批准的生育,从定量上分析只能是生育二个孩子。二是其中一个孩子已死亡必须是在该孩子未生育前。三是夫妻依法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后离婚或丧偶没有再婚的,可以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四是“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应区别对待:1980年以前生育两个孩子的视为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和经过批准生育;1981年后生育两个孩子或者第二个孩子应以第二个孩子生育时有无批准手续为准(从1981年开始我省有了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并要求批准后才能生育。由于各地执行上有先后,初期审批手续不规范、文书档案保存不完整,掌握上对1981年至1984年期间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可以看曾是否作计划外处理过,从1985年起严格以有无批准手续确认)。第一胎为双胞胎生育的,按批准生育二个孩子对待。批准生育的第二胎为双胞胎的属于已有三个孩子。你是1985年7月生育的二孩,虽然你妻子属于只生一个孩子,符合批生条件,但没有办理照顾再生一孩手续,对照奖扶政策,你的妻子不能享受奖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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