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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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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版:3·15特刊
2019年03月15日

一起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量超标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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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0日,江苏省射阳县海通镇团塘村村民何女士向射阳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投诉称,她父亲于2016年12月份在射阳县某摩托车销售门市(以下简称:销售商)购买了一辆广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产商)生产的48 cc轻便摩托车,购买价格为3000元。她父亲于2017年3月12日11时,驾驶该车发生车祸,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后,射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车辆提请射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结论为:发动机排量100.09cc。该车发动机的实际排量严重超过该车合格证标注的48 cc排量。2017年6月9日,射阳县交警大队向何女士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告知何女士“发动机排量为:100.09cc”, 何女士认为是该车发动机排量严重超标,导致车速过快,使其父亲驾驶该车驶出路外撞上行道树及土坑,造成父亲死亡,要求销售商赔偿父亲死亡的损失。

【调解过程】

射阳消协接到何女士投诉,经过深入细致调查,综合分析如下:

死亡原因:

一是根据射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认定何女士父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说明何女士父亲未能掌握轻便摩托车驾驶技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是根据射阳县交警大队对事故车辆提请射阳县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结论为“发动机排量为100.09cc”。该车发动机的实际排量严重超标,属于增加了对何女士父亲驾驶车辆出事的危害性,因发动机排量大、速度快,使何女士父亲驾驶该车驶出路外撞上行道树及土坑,是何女士父亲死亡的原因之二。

主体认定:

根据《消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射阳消协把生产商列为被投诉方。

处理结果:

一是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量超标的处理: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量超标属于质量范畴,应该由生产商负责承担责任。依据《消法》规定,“退一赔三”,即由生产商退还女士父亲的购车款3000元,另给予三倍的赔偿,即赔偿9000元。合计12000元(事故车辆由生产商收回);

二是何女士父亲死亡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处理:何女士的父亲是无证无照驾驶,应该负主要责任;生产商生产的轻便摩托车的发动机排量超标,增加了何女士父亲驾驶车辆出事的危害性,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射阳消协参照《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射民初字第0703号规定,酌定何女士父亲无证照驾驶轻便摩托车,承担80%的责任;酌定生产商生产超排量轻便摩托车,承担20%的责任。根据江苏省2016年度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由生产商承担何女士父亲死亡所需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20%,计45000元。

【案例点评】

这起轻便摩托车质量纠纷争议难点:一是主体认定;二是责任分解;三是赔偿(补偿)数额。

1、主体认定:本案中,射阳消协考虑销售商确实不知道所销售的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排量严重超标,并能如实提供车辆来源及发票,且承担责任能力有限,故依据《消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把生产商列为被投诉方,主体认定科学,生产商也无异议;

2、责任分解:射阳消协对何女士的父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轻便摩托车行为,认定为主要责任。这就提醒广大消费者驾驶轻便摩托车也必须取得驾驶证和上牌照,无证照行驶轻便摩托车将承担巨大责任。本案中,何女士父亲因无证照驾驶轻便摩托车,则要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生产商生产的发动机排量超标的轻便摩托车,属于增加了何女士父亲驾驶车辆出事的危害性,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发动机排量超标的轻便摩托车的处理,由生产商承担全部责任,即“退一赔三”;对何女士的父亲死亡所需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处理,由生产商承担次要责任,即承担何女士的父亲死亡所需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20%。责任分解适当,双方都已认可。

3、赔偿(补偿)数额:本案中,对摩托车发动机排量超标的处理,射阳消协依据《消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由生产商承担“退货”,即3000元;并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由生产商承担“三倍赔偿”, 即9000元;对何女士父亲死亡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射阳消协依据《消法》第四十九条、《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参照《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射民初字第0703号)的民事判决书的分责方法,酌定何女士的父亲承担80%的责任;生产商承担20%的责任,即生产商给予何女士父亲死亡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225000元的20%补偿,即45000元,合计赔偿(补偿)给何女士57000元。赔偿(补偿)数额适当,双方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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