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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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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要闻
2018年09月12日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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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单萱)根据省市《最低工资规定》相关文件精神,日前,我县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第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月,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俭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全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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